有學英美法的人都會對巡迴法院這個詞有印象,尤其是在看美國審判系統的時侯,已經被那一堆不同名字的法院搞得暈頭轉向,還出現個巡迴法院,整個就超混亂。
但其實我國(可能對獨派來說這樣講有點政治不正確)於抗戰期間,曾有過巡迴法院制度喔!
對日抗戰時期,因為有些地方淪陷,交通阻隔,法院炸的被炸,司法人員閃人的閃人,因此呢胡適先生跟郭泰祺先生這兩位分別是駐美駐英大使蒐集了英美法的巡迴法院制度,交給司法行政部(也就是現在的法務部,以前對於三權分立的概念很差才會搞出這種司法行政部這種鳥名字,還一下子屬於行政院一下子屬於司法院),接著於1938年就頒布了《戰區巡迴審判辦法》以及1939年就已經在抗戰了懶得看民刑訴的《 戰區巡迴審判民、刑訴訟暫行辦法》,就開啟了中華民國巡迴審判制度。
這種有點像行動法院的制度,其中有幾點滿特別的:
不適用辯護制度
單單要推事、法警和書記官,前往前線或淪陷區裡面進行審判就有點扯惹,更不用說戰區會有多少律師,所以不適用辯護制度。
帳面上有加錢實際上...
前往巡迴的推事除了本俸之外,還有巡迴補助金100~250元,被派去超級偏僻或著都是子彈的地方多個幾百元也是正常的。不過悲劇的是,配合國民政府抗戰緊縮政策公務員薪水只發80%,加上戰區法院常常根本就沒錢,實際上前往巡迴的推事都沒領到多少錢
立即執行
如果是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馬上執行!且是由檢察官或著是當地的縣長。為啥有縣長呢?因為有些地方未必有監所,所以有可能是被關在當地縣政府之類的地方。
沒有買狀紙也是可以審判
戰區巡迴審判辦法裡面還有規定,訴訟關係人雖未備用狀紙巡迴審判推事仍應受理,所以你衝過去大喊冤枉啊!他是不能給你駁回的XD
原本國民政府在1944年的時候看這些巡迴法院搞得不賴還有搞個《高等法院巡回審判條例草案》,不過在抗戰結束後,巡迴制度就隨著《戰區巡迴審判辦法》和《 戰區巡迴審判民、刑訴訟暫行辦法》的廢止而走入歷史啦~
你說你怎都不知道我國有巡迴法院? 其實現在還是可以在一些地方找到他的蹤跡,老一點的類似《司法院院字第2467號解釋》,近一點可以在《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1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裡面看到不再援用《31年上字第2057號》這判例。裡面都有提到被廢除的兩個巡迴法院辦法喔~
參考
《民国战区巡回审判制度述略》,罗金寿,《司法》2009年第00期。
圖片為電影《一九四二》的劇照